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野生動物之管理 ( 106 年 12 月 11 日)
第36條
因犯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而 扣押或宣告沒收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經完成鑑定出具物種類別 及拍照存證後,案件繫屬之法院或檢察官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將該保育 類野生動物及產製品移由主管機關予以釋放或為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