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野生動物之管理 ( 106 年 12 月 11 日)
第35條
主管機關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交由公立 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學術研究機構、博物館等社教機構或其他機關 團體,供學術研究、教學、保存、展示或教育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