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6 年 12 月 11 日)
第23-1條
本細則所定位置圖、範圍圖及規劃圖之比例尺如下:

一、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者,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二、面積超過一千公頃者,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