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6 年 12 月 11 日)
第1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補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受之損失時, 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及團體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 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