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6 年 12 月 11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 區,得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分別擬訂保育計畫。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劃定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檢附保護 區保育計畫書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保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範圍、目標及規劃圖。
二、計畫地區現況及特性。
三、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四、執行本計畫所需人力、經費。
五、舉辦公聽會者,其會議紀錄。
六、其他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