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6 年 12 月 11 日)
第11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改善辦法及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補救方案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及其生育環境與棲息環境之現況。
二、造成重大影響或破壞之原因。
三、可行之改善或補救措施。
四、預定完成期限。
五、其他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