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6 年 12 月 11 日)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後,所在地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有關土地利用方式、管制事項及開發利用 行為之申請程序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

中央主管機關規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時,得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提供轄區內亟需劃定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位置範 圍圖說、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資料及土地利用現況資料,供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參考;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