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總則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7條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接受 私人或法人捐贈,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

專戶設置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及發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