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總則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 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 、宣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