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總則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 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 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