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總則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4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