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26條
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核 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限:

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

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