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25條
農村文化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產銷設施。

三、林業使用。

四、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五、住宅。

六、農舍。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鄉村教育設施。

九、行政及文教設施。

十、衛生及福利設施。

十一、公用事業設施。

十二、宗教建築。

十三、溫泉井。

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五、安全設施。

十六、遊憩設施。

十七、交通設施。

十八、戶外遊樂設施。

十九、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二十、休閒農業設施。

二十一、戶外廣告物設施。

二十二、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二十三、古蹟保存設施。

二十四、隔離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