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24條
農村生態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農作產銷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住宅。

七、農舍。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溫泉井。

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一、安全設施。

十二、交通設施。

十三、森林遊樂設施。

十四、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五、古蹟保存設施。

十六、隔離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