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23條
農村生產區內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農作產銷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水產養殖設施。

七、畜牧設施。

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九、住宅。

十、農舍。

十一、公用事業設施。

十二、溫泉井。

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四、安全設施。

十五、交通設施。

十六、森林遊樂設施。

十七、休閒農業設施。

十八、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九、古蹟保存設施。

二十、隔離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