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22條
農村生活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產銷設施。

三、林業使用。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七、住宅。

八、農舍。

九、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十、鄉村教育設施。

十一、行政及文教設施。

十二、衛生及福利設施。

十三、公用事業設施。

十四、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

十五、宗教建築。

十六、溫泉井。

十七、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八、安全設施。

十九、遊憩設施。

二十、水岸遊憩設施。

二十一、交通設施。

二十二、戶外遊樂設施。

二十三、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二十四、森林遊樂設施。

二十五、休閒農業設施。

二十六、戶外廣告物設施。

二十七、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二十八、古蹟保存設施。

二十九、隔離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