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21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土地之使用,以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為限;其容許使用項目為農村再生設施者,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各功能分區之使用項目、細目依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同意,且屬附表二需 辦理認定基準審查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同意容許使用前,應先徵得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