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變更及公告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18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與建築風貌,進行土地使用及建築 風貌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