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變更及公告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提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