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變更及公告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已核定之農村 再生計畫,及辦理公開閱覽、公聽會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依前條規定辦理聽證程序者,應另檢附聽證紀錄,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之資料不符前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通知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