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變更及公告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 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生產、農村生活、農村文化、地景及 生態之完整性;其地界範圍之劃定,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村(里)行政區域界線。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