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附則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34條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 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