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文化及特色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30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 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並督導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依該計畫實施培訓。

各級主管機關實施前項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應以農村社區為單元,針 對個別農村特性及需求,分階段開設培訓課程,並加強農村專業人力培育 。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依第九條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應先接受農村再 生培根計畫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