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總則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 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

二、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 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

三、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 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