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施工監督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

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

二、未依本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或經 承辦監造技師函告主管機關終止監造者。

三、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部分,應即時停工而未停 工者。

四、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者。

五、未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而逕行施工者。

六、分期施工者,未申領該期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而逕行施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