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施工監督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6條
主管機關於水土保持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製作紀錄。

需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者,主管機關應邀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 辦監造技師備妥監造紀錄到場說明。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 書面委任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代理之。

第一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檢查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通知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