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申報開工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3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開工前,豎立開發範圍界樁,以紅色界樁標示開挖整 地範圍及於工地明顯位置豎立施工標示牌,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