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 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 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 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 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