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農業使用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2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 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