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罷免 (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34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 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 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