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罷免 (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33條
農田水利會收到主管機關轉交罷免提議書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 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農田水利會通知 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五日內補提之;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 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算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應於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三 十日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二份,於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 次日起算四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 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