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罷免 (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32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 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 向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 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