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選舉 (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26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 退出:

一、在場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 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農田 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

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