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會長之考核獎懲 ( 100 年 10 月 11 日)
第8條
會長考績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