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總則 ( 100 年 10 月 11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事宜,應設農田水利 會會長及會務委員獎懲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 ,置委員九人 ,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