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總則 ( 100 年 10 月 1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以下簡稱本通則)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2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事宜,應設農田水利 會會長及會務委員獎懲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 ,置委員九人 ,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第3條
評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議會長或會務委員表揚事項。

二、評議會長平時考核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事項。

三、評議會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或專案考績事項。

四、評議會務委員停權事項。

五、評議會長或會務委員停職、復職事項。

六、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會長或會務委員之表揚,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評議,並將受 表揚人員名單送交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辦理表揚。

第4條
評議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評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