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人事評議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6-1條
農田水利會及主管機關對於重行審議、再審議事件,於職員表示不服之範 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職員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不得因職員依本規則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處分、不合理之管理 措施或有關工作之處置。

主管機關所為再審議之決定,有拘束農田水利會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