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人事評議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2條
農田水利會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 ,任期一年,由會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總幹事。

二、主任工程師。

三、一級單位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非主管人員各一人至三人,並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