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考試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13條
考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

一、有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証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它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有前項情事之一於錄取後發現者,由農田水利會撤銷其錄取資格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