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考試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8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任用,依本章以考試定其資格。

前項考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 會)視農田水利會實際用人需求,統一辦理。

聯合會舉辦統一考試,應擬具考試科目及考試簡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考試之命題及維護事項,聯合會得報請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第9條
聯合會舉辦統一考試,應設考試委員會辦理各項考試事宜。

前項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任期與當次考試辦理期間 相同,聯合會會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聯合會遴聘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各農田水利會代表十七人。

考試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第10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 本規則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11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田水利會二等十二級工程人員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 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二、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農田水利會三等相關職務人員 三年以上,且其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田水利會二等十二級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及 電機組)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相關科系畢業。

二、取得農田灌溉排水甲級技術士證照,或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乙級技術士 證照後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農田水利會三等人員相關職務 三年以上,且其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田水利會二等十二級一般行政人員(行政組、 會計組、地政組、電腦組及觀光組)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

二、經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格,經依法領有考試及格證書, 並繼續執業三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農田水利會三等人員職務三年 以上,且其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相關科系如附表一。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相關職務如附表二。

第12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人員考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資格之一。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三、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乙級技術士證照,或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丙級技術士 證照後從事相關工作二年。

第13條
考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

一、有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証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它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有前項情事之一於錄取後發現者,由農田水利會撤銷其錄取資格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第14條
聯合會舉辦統一考試後,應造具錄取人員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