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考試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10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 本規則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