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監督及輔導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38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

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

三、洩漏公務上之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