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監督及輔導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38-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 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