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監督及輔導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38-1條
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 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 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 一定之競選活動。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 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