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監督及輔導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35條
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輔導;其監督、輔導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 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繼續適用原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通則所定組織 、人事、財務、會計等法令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但各該法令中 規定屬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者,均改由本通則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