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經費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30條
本通則規定之會費及工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加收滯 納金百分之一,但滯納金加收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會費及工程費逾三十日仍不繳納時,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檢具催收證明 ,併同滯納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服裁定時,得提起抗告,但不得 再抗告。法院之裁定,應於七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