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經費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26條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 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 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受益土地變更用途時,未繳清之工程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受益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