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經費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25條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水利會會費未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