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會員及組織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21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 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

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