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會員及組織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19-2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五、犯投票行賄罪、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經判刑確定 。

六、犯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二之罪經判刑確定。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

八、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 完畢未滿五年;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九、曾擔任農田水利會選任或遴派職務而被解除職務。

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 選舉,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